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

子女棄養父母 可封產付安養費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5/31


讀者望望問:

外婆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外婆中風臥床十幾年,中風時保險給付全都被我的大舅拿走了,最後他卻說沒錢照顧外婆,就把外婆丟給媽媽和二舅,從此人間蒸發。外婆最後住進安養院,由媽媽和二舅付安養費,但二舅最近被裁員,媽媽在國外,兩人無力負擔安養費,請問兩人可向大舅要錢或採取法律手段嗎? 

律師蔡明和答:

讀者要先查清楚外婆臥病在床時,有無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受監護宣告,並確認大舅是否為外婆監護人。如果大舅是讀者外婆的監護人,卻未善盡扶養責任,又拿走受監護者的保險金,可能有《民法》不當得利問題。
根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讀者的媽媽與大舅、二舅都有扶養母親義務,三人要共同分擔母親安養費,大舅若不分擔扶養費又刻意避不見面,媽媽及二舅可考慮控告大舅涉有《刑法》遺棄罪嫌。

取走給付涉侵占

外婆如沒有受監護宣告,讀者的媽媽及二舅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成為外婆的監護人,由於大舅取走保險給付,可能涉嫌侵占外婆錢財,讀者的媽媽或二舅若是監護人,就可向法院控告讀者的大舅涉嫌《刑法》的侵占及遺棄罪嫌。
此外,大舅負有對自己母親的扶養義務,讀者的媽媽與二舅也可到法院對大舅提出給付扶養費民事訴訟,如果查知大舅名下有財產,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財產來支付安養費。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