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遺產「限定繼承」 還債有剩仍可領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5/17


讀者康寧問:

我堂姊4年前離婚,爭取到兩個小孩的監護權,由於堂姊的前夫在外有債務問題,堂姊一直很擔心前夫債務,未來會拖累到小孩,堂姊希望幫小孩辦理前夫的拋棄繼承,請問一定要堂姊的前夫往生後,堂姊的小孩才能辦理拋棄繼承嗎?須具備哪些證件?要到哪裡辦理? 

律師王杏文答:

「拋棄繼承」規定之所以叫作拋棄繼承,就是針對已發生的繼承效果加以拋棄,所以無法對尚未死亡之人預先聲明拋棄,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法律另有種程序叫「限定繼承」,繼承人任1人都可聲請,概念上有點類似清算被繼承人死後遺留的財產、債務,如果仍有剩餘還是可繼承,但若扣完只剩債務就不繼承。 

《民法》修正更公平

限定繼承時,債權人不能處分繼承人本身的財產,債權人的權利侷限在被繼承人(死者)所遺留的財產範圍內,而且這個程序是針對被繼承人的財產發生效力,所以1個繼承人聲請,所有的繼承人都可適用此限定效果。
目前《民法》已修正,即使沒有特別去聲請拋棄繼承,也只須針對遺產額度負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只能看死者留下多少遺產,在此額度內要求償還,不足部分不能再針對繼承人本身的財產要求償還,如果扣完債務還有剩餘,繼承人仍可繼承,效果比拋棄繼承公平。相較於此,拋棄繼承則是不論有無剩餘,都與死者的財產關係再無瓜葛。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