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迫員工加班 可罰僱主30萬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5/29
讀者黃先生問:公司常在當天下班時,才告知需臨時加班趕工,一趕就趕到隔天天亮,然後直接上班。最近我因身體不適拒絕配合,造成網站延誤一天才上線。隔天主管通知以後不管任何理由,都需配合加班,否則就要解僱。請問公司是否已違法?可否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律師李學鏞答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2周工作總時數不得逾84小時,同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也規定,僱主需勞工延長工時時,需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也要經勞資會議同意;至於延長的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另《勞基法》第42條指出,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延長工時,僱主不得強制工作,若違反規定處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可向勞工局申訴

總之,僱主雖可要求員工加班,但仍需經勞資雙方同意,且需在勞工身體可勝任的範圍,就本案來說,僱主逼身體不適的勞工配合加班,已屬違法。
建議讀者可蒐集僱主要求加班違法、身體不適無法加班,及不配合加班即會遭解僱的證據,依《勞基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如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依同法規定,僱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勞工做出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處分。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