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日 星期五

因懷孕遭解僱 可向勞工局申訴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5/03

懷孕讀者問:
我在公司服務5年多,現在懷孕6個多月,因公司營運狀況不良,主管給我兩個選擇,一是調部門或增加工作量,但不能保證我是否能繼續工作到生產,二是幫我跟公司爭取資遣費。請問我因懷孕被解僱,公司是否違法?如果公司因營運不佳要解僱我,是否一定要給我資遣費呢?我該如何自保?

律師劉思龍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懷孕不能成為解僱勞工之事由,如果僱主因勞工懷孕,而故意刁難懷孕員工,例如:任意調動懷孕勞工到無法勝任的部門,或增加工作量,均已涉及違反《性平法》。 

營運不佳可預告資遣

依該法第26條規定,受害勞工若有損害,可向僱主求償,但須於2年內行使權利;亦可向主管機關申訴,該法第36條並規定,僱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受懷孕歧視的勞工,可向各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申訴程序有兩種,若同時涉及因懷孕而受到就業歧視,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向各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其所設立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也可依《性平法》第33條規定向勞工局或所設立之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訴。
不過如果公司是因營運狀況不佳等經濟因素資遣勞工,不是因「懷孕歧視」資遣,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僱主因虧損或業務緊縮等事由,是可預告資遣勞工,但仍須給付資遣費。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