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4日 星期五

簽本票拒還款 可聲請強制執行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5/24

不具名讀者問:
有位朋友跟我借了26萬元,他有簽了1張本票給我,付款地、簽名、蓋手印、發票人住址以及金額都有填寫,如果他不還,我可以去跟法院聲請嗎?如果發票日到了,我可請他家人還款嗎?如果他家人不還,那我去法院聲請拿回來的機會高嗎?上法院時我該怎麼做?有何需要注意的地方?

律師林俊峰答:
根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討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所以讀者可根據《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持本票向付款地法院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法院審核後認為符合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要件時,即會核發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 

不能向家人要錢

如果友人認為本票是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裁定後20日內,向法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亦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原則上讀者僅能對友人依本票票據債權,或是《民法》債權債務關係請求還款,除非友人的家人願意幫忙承擔債務,讀者才能請求由友人的家人還款。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通常只要撰寫書狀即可,當事人不須上法院,除非友人認為本票是偽造、變造,此時讀者就要對於本票是否真正,負起舉證責任。如果友人未對法院裁定提抗告,裁定因此確定,讀者就可持本票及裁定書,對友人聲請強制執行其財產。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