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要求配偶扶養 須無謀生能力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5/22

讀者劉小姐問:
我是乳癌患者,丈夫沒為我出過醫藥費,連小孩教育費、家裡開銷都由我的保險理賠金支付,結婚後我才發現他欠很多卡債,名下有多筆土地卻不賣,錢都拿去還債不養我們,還常發酒瘋鬧自殺,活在他的精神虐待下,我因此患有憂鬱症,我要如何才能讓他交出現金卡或離婚,讓他承擔照顧我們的責任?

律師陳君沛答: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應依夫妻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同法第1119條也規定,受扶養程度是以受扶養權利者(子女)的需要,與負有扶養義務者(父母)的經濟能力決定,所以醫藥費、小孩教育費、家裡開銷等費用,是由夫妻各自依本身經濟能力共同負擔。 

若離婚可要求贍養費

《民法》雖有夫妻相互扶養的規定,但須是夫或妻一方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才能請求,若讀者無工作能力,可向丈夫請求扶養,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民事訴訟,取得法院勝訴判決確定後,就可強制執行拍賣丈夫土地獲償。
若有意訴請離婚,依來信所述,可能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離婚要件。請求離婚時,尚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也可依同法第1056、1057條規定,請求丈夫負擔損害賠償與給付贍養費,也可爭取離婚後子女監護權,要求丈夫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