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妻回娘家不歸 夫未理不算遺棄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5/08

讀者張小姐問:
我跟先生吵架,一氣之下帶小孩回娘家,沒想到先生從此不聞不問,2、3個月才偶爾傳個簡訊給我,但內容都是惡言相向,根本不是要看小孩或要求復合,請問這樣能以先生惡意遺棄訴請離婚嗎?我有機會拿到孩子的監護權嗎?可以跟丈夫要求這段期間內,到孩子成年為止的贍養費嗎?

律師王君倚答:
夫妻間如有惡意遺棄他方,雖可依法請求離婚,但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妻與夫失和,久未返家,如僅因夫迄未過問,別無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時,難謂為惡意遺棄」;所以讀者帶小孩回娘家,先生未求其回家,恐怕不能以遺棄為由請求離婚。 

監護權重小孩利益

小孩監護權是親權行使範疇,讀者若和先生無法達成協議,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酌定,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考量小孩年齡、性別、健康情形、小孩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以及父母身家狀況、意願等再決定。
如果讀者能表明由妳照顧,小孩會得到較好的照顧,又或者小孩與讀者的感情較親密等,讓法官認同由讀者照顧對小孩最有利的話,相信會有助於爭取親權。
贍養費是指夫妻間因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而向他方請求的費用,至於離婚後小孩所需要的生活費稱作扶養費,是以小孩生活實際所需額度為準,父母按照經濟能力來負擔。如果離婚後,前夫不願意付小孩生活費用,當然可請法院命前夫給付。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