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1日 星期二

2歲女童遭猥褻 提告備驗傷單較易定罪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5/21

讀者余小姐問:
我媽媽帶著我的2歲妹妹入監服刑,和媽媽同牢房的某個受刑人,竟捏妹妹的恥丘也就是下體,造成妹妹恥丘紅腫。媽媽很生氣,不願接受對方道歉,但因媽媽還在服刑,請問我們現在可向對方提告嗎?我們該注意什麼?

律師張梅音答:
捏2歲女童下體,通常被認為是能滿足性慾的行為,不論出於同性或異性,都構成猥褻。又因2歲女童依法並無意思能力,不可能同意讓人猥褻,該受刑人舉動,已涉嫌妨害2歲女童「性自主決定」的意思自由。
依最高法院見解,對未滿7歲男女性交或猥褻行為,都屬「違反意願」的強制行為,《刑法》對未滿14歲男女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均有加重其刑規定。 

最重判10年徒刑

該受刑人猥褻2歲女童,可能構成《刑法》第224之7條加重強制猥褻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女童母親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或由其他家屬依同法第228條,提出告發。至於造成女童恥丘紅腫,雖可另提告傷害罪嫌,但因這屬強制猥褻的附隨結果,若該受刑人已被論處加重強制猥褻罪,就不另論傷害罪。
進入偵查後,除女童母親指述,須有其他證據以防該受刑人否認,例如醫院開立的驗傷單,或有證人作證目擊女童遭猥褻過程,或遭猥褻後下體紅腫情形,或該受刑人向女童母親道歉經過,否則事過境遷恐不易定罪。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