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日 星期五

房東欲解約賣屋 租客可拒搬遷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5/02

忠實讀者問:
我與太太租下1間店面做小生意,租約還有1年多才到期,最近房東告知想賣掉房子,雖然當初簽約時,明訂房屋租賃期間房東有權將房屋收回自用,或收回改建加建,且租方不得異議的約定,但我們已交付7張支票,租金付到明年,請問我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律師郭睦萱答:
《土地法》第100條對於房東收回房屋的理由有嚴格限制,例如:承租人未經房東同意轉租給他人、承租人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證明有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必要、承租人違約等,否則房東不可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房東若是因想賣屋,才要求讀者提前搬遷,不符合前述法條規定,就算當初租約明訂房東可將房屋收回、房客不得異議,讀者還是有權拒絕歸還。 

可要新屋主續租

即便房東改口說,收回房屋要自住或重新建築,但「收回自住」須因正當事由有收回自住必要,應由房東負舉證責任;「重新建築」則需因建造年久、使用逾齡、有礙都市發展,或與土地利用價值有不相當情形,並非房東空言以「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為由,就可任意終止與讀者間之租約。
若房東在仍有租約的情形下,將房屋賣出,讀者可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對新屋主主張雙方有租賃關係,要求繼續使用房屋,並改付租金給新屋主。至於讀者已給原房東之未到期租金支票,可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原房東返還。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