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

終止收養關係 須雙方皆同意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5/16

讀者陳女士問:
我4歲時由單身的王女士收養,10歲時養母與陳男結婚並拋棄認養,身分證我的父親是陳君,母親空白,養父母另領養1子。養父已過世,養母85歲,養子把她送到安養院後不聞不問,醫院找我付醫療費。請問法律上我與養母是何種關係?她往生後我可領她的喪葬補助嗎?如何防止喪葬補助被養子領走?

律師郭令立答:
讀者所指的王女士拋棄認養,應是指終止收養關係。依1985年修正前的《民法》規定,終止收養要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讀者當時年僅10歲,屬法律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依當時司法院的解釋,所謂養子女的同意,應是指得到養子女其本生父母的同意。
所以讀者與王女士的關係究竟為何,應以兩人的收養關係,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要件依法終止來判斷。 

以1人請領為限

如果收養關係已合法終止,讀者與王女士在法律上就沒有養母與養女關係。若未合法終止,且日後王女士往生時,讀者也還有勞保,就能以養母過世為由申請喪葬津貼。不過因讀者身分證母親欄空白,須另行提出雙方仍有收養關係的證明。
若屆時養子也有勞保,他也得申請養母的喪葬津貼,但勞保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若有數人未先取得協議各自請領時,就平均發給。所以讀者應先確認與王女士的收養關係是否仍存在,以及在可申請喪葬津貼時盡速提出申請,使讀者擔心的狀況,發生機會降到最低。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