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6日 星期日

102.05.22 修正行政程序法條文


原文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05/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20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