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3日 星期一

興訟舉證已還錢 向債主討還本票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5/10

讀者詹先生問:
先前跟高利貸借款,還了1年多的利息,後因其他借款者還不出錢去報警,法官已將高利貸公司的人判刑,但我的本票還在對方手中,且高利貸公司的人又到我的戶籍地討債,我已付出超過借款兩倍的利息,目前也無力還錢,請問我該怎麼辦呢?難道只能給對方錢才能拿回本票嗎?

張家豪律師答:
建議讀者可向票據持有人,也就是債權人住所地的所屬法院,或向票據付款地所屬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同時請求持有人返還該本票,來徹底解決問題。 

先確認合法應還金額

依《民法》第205條、206條規定,約定債務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0%,超過的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且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對於以各種方法巧取利益(如顯不相當的手續費、代辦費……等等)者,此約定皆為無效。
因此當讀者提出訴訟時,應先確認合法應還款金額為多少,再整理統計過去所有還款紀錄,交給法院審酌。依法讀者還款金額需先抵充各項費用,再抵充利息,最後抵充借款本金。若還款金額已遠超過借款,法院會判定此筆借款所簽立的本票債權不存在;若還款金額無法完全抵充本金,法院也會將已還款部分,判定不存在。
此段期間,債權人若為追討債務,有恐嚇、暴力討債的情形,讀者可蒐證向檢察署提出刑事恐嚇、傷害與妨害自由等告訴,來確保自身安全和居家安寧。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