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借名登記關係 死亡即消滅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5/23

讀者嘟嘟問:
父親早年拿錢蓋房,房子由祖父代為申請「舊有農舍改建」,因此所有權登記祖父名下。但父親比祖父早過世,導致父親的姊妹們將該房舍視為祖父遺產,要求繼承,但眾親皆知房子是我爸出資,且父親有留下付款明細及房屋建造草圖,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權益?

律師蘇家弘答:
讀者父親將出資所興建的房屋登記在祖父名下,若非將房屋贈與給祖父,只是借用祖父作為登記名義人,法律上可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也就是說,讀者父親將原屬於其所有的不動產,委由祖父作為名義登記人,予以辦理所有權登記,性質上類似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原則上讀者父親死亡時,與祖父的借名登記關係就消滅。 

應舉證借名事實

讀者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所有權訴訟,請求確認該房屋現為父親的繼承人(即讀者與其兄弟姊妹)所有,若父親的姐妹已將房屋登記在她們名下,讀者還可於訴訟程序中,一併請求姑姑將房屋返還登記為自身所有。
讀者需向法院證明借名登記契約存在,除提供父親留下的付款明細及房屋建造草圖外,還應盡可能舉證其他事實,如房屋所有權狀長期都是父親保管、房屋稅及水電費用都由父親繳納,及證明祖父是基於借名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等理由,避免遭法院認定借名登記契約不存在。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