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日 星期五

離婚婦遺產 兒女優先繼承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5/01

何小姐問:
我已離婚,最近考慮要立遺囑,請問如果想將財產全留給目前讀國小的孩子,同時希望財產由前夫代為保管至小孩成年,房子也留給前夫及小孩住,而不留給我的兄弟及父母,在遺囑上要如何說明?要如何注意特留分問題?

律師許博堯答:
根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未成年監護人代管

讀者既已離婚且有小孩,法律上第一順位繼承人即是子女,父母及兄弟均無繼承權,更沒有特留分問題。倘若小孩繼承遺產時尚未成年,原則上由其生父以其監護人身分代子女管理,除非生父有不能監護的情事,才由法院另外設置子女的監護人。
根據《民法》第一一八九條規定,讀者要立遺囑時,應依以下列方式書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等五種,讀者應先決定採用何種遺囑,每項遺囑各有不同的必備法律條件,如自書遺囑,要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且要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等其他四種遺囑,均要指定二至三人以上見證人,見證人不得是未成年人、繼承人或直系血親等,《民法》對相關遺囑的要件均有詳細規定,建議讀者一定要書立清楚,以免日後發生爭議,衍生親族間無謂的訴訟糾紛,造成遺憾。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