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夫遭通緝逃亡 妻可訴請離婚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7/31

讀者羅先生問:
父親為通緝犯,現今都聯繫不上,如果母親想離婚,是否可單方面提出申請?我父親負債大於資產,我母親則資產大於負債,若兩人離婚,對我們小孩之間遺產的分配會不會受影響?是否可對父親那邊採取拋棄繼承?對母親這邊則採取限定繼承?

律師姚本仁答:
若讀者父親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確定6月以上,且因逃避執行、傳訊遭通緝,或生死不明達3年以上者,母親可依《民法》1052條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第9款「生死不明已逾3年」、第5款「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以及同條第2項父親有可歸責事由,導致雙方難以維持婚姻等理由,來訴請離婚。 

死後聲請拋棄繼承

另外若讀者父母未先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因此離婚後父或母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的債務後,還有剩餘,應平均分配。對讀者而言,父母離婚時應是父親可向母親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所以父親財產會增加,母親則會減少,進而影響到將來讀者從父或母繼承的遺產數額。
讀者當然可對父親採取拋棄繼承,對母親採取限定繼承,但2009年《民法》修正後,對於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所以讀者無須再聲請,就能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
若讀者要拋棄繼承,須在得知繼承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亦即得知父或母死亡後才能聲請,父母仍健在時無法事先聲請。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