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踩踏步機擾鄰 未達噪音仍恐被罰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08

困惑的Betty問:
我女兒每晚8時會在客廳踩踏步機約半小時,樓下住戶嫌太吵向環保局申訴,請問依《公寓大廈管理管例》第16條規定,所謂喧囂、振動的標準為何?有無時間性規定?本社區公告為晚間10時過後,符合該法的規定嗎?只有樓下住戶反映太吵,屬該法條規定的妨礙「公共」安寧嗎?

律師郭令立答:
在客廳踩踏步機的聲響,通稱近鄰噪音,原則上屬於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可能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依《噪音管制法》規定,該種聲音是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規定,《噪音管制法》規定的管制標準以外的其他噪音,且已妨害公眾安寧者,依法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最高可處罰1.5萬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行為,違者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管理委員會也得制止違規行為,並提供相關資料。
至於判斷是否構成喧囂、振動的標準,除可參考《噪音管制法》與噪音管制標準規定之外,噪音雖未達管制標準,但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亦可屬之。
《噪音管制標準》所稱的晚間及夜間,一般住宅區通常屬於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管制區的晚間指晚上8時至10時,夜間指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另雖僅有樓下住戶反映,如確屬噪音,也會構成妨害公眾安寧。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