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陸配來台落跑 夫可訴離討聘金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07

讀者阿薯問:
我去年7月到海南島與王女相親後,在海南辦結婚登記, 11月她來台10多天就不告而別還找理由離婚,調查她通聯後,發現她與某人密切聯絡似有預謀跡象,台灣尚未辦結婚登記,請問我給女方的聘金及首飾可以要回來嗎?若到海南辦離婚,女方避不見面該怎麼辦?我無法到海南可找人委託嗎?

律師林富貴答:
《民法》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意即公開儀式不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須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申請,並辦妥結婚登記即可。讀者既未到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並無婚姻關係,根本無法辦理離婚。 

未移轉前撤贈與

讀者交付王女聘金與金飾,實務上見解認為是贈與,依《民法》規定,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部分轉移後也得就其未移轉部分撤銷。也就是贈與物未交付前,可以行使撤銷權。讀者既已將聘金與金飾交付王女,很難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
不過讀者仍可主張,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在海南已結婚,顯然雙方至少有婚約,但女方卻不告而別,因此請求離婚,此外也可請求解除婚約,並主張因女方過失,請求財產或非財產損失。
再依《民法》「因訂婚約而贈與者,婚姻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規定,讀者可要求返還聘金及金飾,請求權時效為2年,也就是2年內必須請求,否則時效就會消滅。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