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妻誆投資借款 不還恐涉詐欺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13

讀者王先生問:
兩年多前太太向我借款50萬元表示要投資股票,承諾未來會歸還。但因我對她不甚信任,我利用網路銀行轉帳之際,簡單註記「借買股票款」。後來我們婚姻關係不佳,我多次要求她償還,但她逼我必須離婚或簽離婚協議書,她才願意簽字離婚,請問她的行為是否涉及詐欺罪?我可否提出刑事或民事告訴?
律師羅國斌答:
根據《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僅夫能提出告訴

消費借貸契約係「要物契約」,至於「金錢借貸」情形部分,則須有「金錢之交付」,契約始能成立。又《刑法》所規定的「詐欺罪」,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始能成立。
本件情形,如果讀者的老婆自始並無投資股票的真意,亦無投資股票的事實,卻向丈夫表示要借錢投資股票,向丈夫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丈夫信以為真、不疑有他,而將50萬元交付妻子,則讀者的妻子即有成立《刑法》詐欺罪之可能,只是夫妻間的財產詐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除非丈夫自己提出告訴,否則法院不得訴究。
反之,如果妻子確實因為要投資股票才向讀者借款,雖妻子事後未依承諾還款,且藉詞要脅離婚,這些行為純屬民事糾葛,除負民事清償責任外,並無成立刑事詐欺罪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