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借兄名買房產 父母可提返還訴訟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09

讀者小包子問:
父母親在大哥未成年時,買了一棟房屋並登記在大哥名下,全家人現都住在此屋。時隔15年大哥已成年並結婚生子,但媳婦不孝,時常對婆婆大小聲,讓父母深感痛心,請問父母能向大哥要回此房屋嗎?父母共有5名子女,買的房屋卻只登記在大哥名下,其他4名子女有權利爭取房屋嗎?
律師陳昭全答:
若當初父母將所購買房屋登記在讀者的大哥名下,是基於贈與的意思,則該房屋的所有權已屬大哥所有。但若大哥對父母,有符合《民法》第416條第1項所稱:「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情形,父母得在1年內主張撤銷贈與,要求返還所有權登記。 

對婆婆不敬難撤銷

至於媳婦不孝,時常對婆婆大小聲的情形,不符合《民法》可撤銷贈與的規定,公婆恐無法據此撤銷贈與並追討回房屋。
若當初父母基於借名登記的意思,而將所購買房屋登記在大哥名下,那麼雖然登記的名義所有權人是大哥,但實際所有權人仍為父母,大哥取得不動產登記的權源,就是來自雙方口頭的「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
若讀者的父母想取回該屋,大哥不願意配合,建議讀者的父母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向兒子表明終止契約的意思,再向法院提起返還所有權登記訴訟。但此部分的權利僅父母可行使,讀者與其他兄弟姊妹無權主張。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