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男友生前稱要給錢 未定遺囑恐難繼承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02

讀者何妹問:
我和男朋友交往十餘年,男友家人都知道,男友往生前曾當著他的家人面前,要求他們家人給我一筆錢,當時他們都答應了,我妹妹也在場。但男友走了以後,他們全盤否認,我的疑問是我能拿的到這筆錢嗎?我可採取哪些法律途徑,拿回男友生前要給我的錢?

律師廖經晟答:
依法而言讀者可能沒有辦法拿到這筆錢。男友的家人雖曾對做出口頭承諾,但在法律上可能會有兩種認定,第一是男友家人對讀者的贈與;第二,則是依據男友的遺囑而給與。
採取第一種方式主張是贈與時,雖雙方口頭上有合意,契約就已成立,但依據《民法》408條規定,贈與物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也就是說,在讀者還沒拿到錢之前,男友家人可隨時撤銷。雖法律有規定,若經公證或是履行道德上義務者,不得撤銷,但讀者的狀況可能不適用。
如果採取第二種方式主張是男友的遺囑時,因《民法》繼承篇對遺囑有一定的規定,若未具備一定的遺囑形式,縱使被繼承人生前對其財產有分配的表示,亦不生法律效力。除非男友有依《民法》1189條規定訂立遺囑,否則無法依據他生前的意思,分配他的財產。 

可請求部分酌給

此外,《民法》1149條另有遺產酌給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人,可向繼承財產的被繼承人請求部分酌給。亦即男友生前若有持續撫養讀者,讀者就可透過法院,向男友家人拿到一點錢。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