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未繼承財產 可不清償債務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15


疑惑的人問:

我大哥與大嫂已離婚二十幾年,聽我姪子說大哥欠一堆債,姪子已成家,無力負擔父母債務,且大哥身體狀況不好,姪子說將來他父親過世,他要辦理拋棄繼承。請問姪子若這樣做,哥哥的債務會不會變成由我年邁母親或我們其他兄弟負擔?我們該如何處理?? 

律師廖修譽答:

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前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就由後順位繼承人繼承。姪子是大哥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姪子及大哥的其他子女都拋棄繼承,確實是由後順位的母親來繼承。如果母親也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接著就輪到由讀者和其他兄弟姐妹來繼承大哥遺產。 

3個月內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須依法辦理,才會發生拋棄的效果,依規定要在「知悉得為繼承」起3個月內辦妥,所以讀者本人與母親及其他兄弟姐妹,可在知悉大哥的子女全部辦妥拋棄繼承後,再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應該都來得及。
附帶說明的是,《民法》已修正成全面改為限定繼承制,意即僅在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範圍內,才須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即使沒辦理拋棄,同時也沒有繼承任何財產,這時可主張不負清償責任來對抗大哥的債權人。
若大哥留有財產可繼承,則要向法院辦理陳報遺產的程序,債權人可在公告期間陳報債權主張分配,分配後剩餘的財產仍歸繼承人所有。若讀者沒向法院陳報大哥遺產就直接繼承,因繼承的財產已和自己財產混在一起,大哥的債權人仍可在繼承金額範圍內,向讀者的財產求償。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