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錄音求自保 未觸妨害祕密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20

讀者林先生問:
就讀國一的弟弟上課時,常遭老師當眾羞辱,多次和老師溝通他都否認,卻仍每天用言詞攻擊弟弟,我們叫弟弟錄音,但老師卻說只要錄音就告我們,請問如果錄音被發現,老師可提告嗎?羞辱內容包括說我弟沒前途、想找人打他等語。如果不錄音,我們有何法律途徑可自保呢?
律師徐承蔭答:
若老師言論有故意貶損弟弟的身分地位,讓弟弟感到受辱、難堪等,地點又是在教室公開場合,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老師的行為即可能構成《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弟弟及他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權利,在知悉後6個月內對老師提出告訴。
另外,老師若有口出類似「想找人打他」等話語,讓弟弟感到恐懼,也有可能觸犯《刑法》305條規定的恐嚇罪,弟弟跟其法定代理人同樣可提告。 

可請在場同學作證

一般而言,被害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去蒐集證據,較不易被認定為違法,在這種狀況下所為的錄音,會被認為是出於正當目的,並非「無故」,因此弟弟若為自保、蒐證錄音,應沒有妨害祕密的問題;此外,在場若有其他同學聽得很清楚,也可請他們擔任證人作證,讓證據資料更完備。
建議讀者,提告前請再次想想,老師的言論是否出於教育目的?有無貶損弟弟的故意或意思?畢竟驟然提告無助於解決問題,更可能使師生關係更僵化。建議可透過各種溝通方法、管道與對象,了解彼此想法後,再決定是否提告。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