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前夫沒付扶養費 可聲請支付命令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14

讀者邱小姐問:

我獨立扶養2個未成年孩子,一個高三、一個國三,平常靠親戚朋友資助及種菜、賣菜為生,我在1999年與前夫離婚,原協議他每月付3萬元扶養費養小孩,但至今未付過。礙於離婚協議的扶養費條款,我無法申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補助,請問是否該重新寫一份協議書,還是有無其他方法解套? 

律師蔡明和答:

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的少年,或是少年的扶養義務人,本身都無力維持本身生活時,政府有特別立法給予福利措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對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給予生活津貼,扶助對象雖包括單親家庭,但均是針對判決離婚的單親家庭,不包括協議離婚的家庭。
不過若是因丈夫失蹤、死亡,妻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時,仍可獲得政府的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至於讀者與前夫屬協議離婚,原則上不符合《兒少法》申請補助條件,重寫一份離婚協議書也無濟於事。 

20天內聲明異議

建議讀者持離婚協議書向法院以支付命令方式,請求前夫自離婚開始,每月給付3萬元,若從1999年起算,一年有36萬元,十多年來應有400萬元。
一般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會根據聲請內容通知前夫,前夫20天內若未聲明異議,讀者就可持命令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前夫的財產,如有不動產就會進行拍賣。
此外讀者也可持離婚協議書內容,直接到法院起訴前夫,要求他給付未付金額及將來應付金額,請求法院判決。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