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6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夫拒給生活費 難構成離婚條件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06

呂姓讀者問:
我在打官司離婚,先生已70歲但仍有收入,每月2至3萬元,我沒工作,小兒子每月給我5000元生活費,包括醫藥費,我先生不幫忙,我很生氣想跟他離婚。當年丈夫做生意,我向姊妹淘借錢讓他用,想請他償還這筆借款,請問開庭時我該如何應對?

律師陳建勛答: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者,夫或妻一方可訴請離婚:「重婚、與人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被直系尊親屬虐待,導致不堪共同生活、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對方、有不治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逾3年、因故意犯罪被判刑逾6個月確定。」
同法第2項另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讀者提出的離婚事由,不符合第1項規定,若僅是因為雙方生活費爭議,恐也無法符合第2項離婚的「重大事由」規定。
從讀者所提問題來看,讀者和先生似乎未同住,若雙方已有相當一段時間沒有同居共財,會讓法院認為雙方已無意維持婚姻生活,認定是「重大事由」,但是否已達必須離婚的地步,須由法院判斷。 

討還借款時效僅15年

至於借款問題,首先須先證明有借款的事實,及當年約定借貸的用途,是夫妻共用還是一方使用,而且借貸返還時效只有15年,如果這筆借款已超過15年,讀者也無法要求先生返還。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