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舉證未繼承遺產 可撤銷債務執行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01

讀者幸運草問:
我哥哥6年前過世,生前與家人不同住,家人不知哥哥積欠銀行貸款,所以沒辦拋棄繼承,如今突然收到法院執行通知,說爸爸變成哥哥債務繼承人,銀行聲請凍結家中唯一帳戶強制扣款。哥哥欠繳貸款本金33萬多元,利息18萬多元,家人從未收到銀行通知或催繳,請問有無法律途徑可求助?

律師廖修譽答:
2009年修正後的《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規定,若是在2009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未同居共財,而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無法知悉被繼承人有債務存在,以致未能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時,依《民法》第115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規定,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可提債務異議之訴

父親若有繼承讀者哥哥的財產,且數額超過哥哥遺留的33萬元債務,銀行確實可就此範圍查扣讀者父親的帳戶。至於最後應清償的金額多寡、利息有無過度,要視銀行取得執行名義的內容如何計算而定。
只要讀者父親能提出國稅局開立的免稅證明,佐證他未繼承自己兒子任何財產,就可據此向法院提出異議,主張應撤銷違法的執行程序,或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因法令已修改,而發生免除清償責任之事由,藉此對抗銀行,主張不必負擔清償責任。
此外,若讀者父親確有繼承自己兒子的一些財產,建議讀者與銀行商談,能否減少利息金額,或將清償總數打折,也是解決方法之一。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