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小孩監護權在父 母仍有扶養義務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 2012年07月04日

讀者賴小姐問:
我和前夫十多年前買了結婚證書就登記結婚,法院因此在二○○九年間判我們婚姻無效,並裁定兩個小孩共同監護。但去年十一月間,前夫希望我放棄小孩監護權,我因已另有婚姻與家庭,礙於經濟狀況只能答應前夫,但又擔心前夫取得小孩監護權後,回頭跟我要扶養費,我該如何防止後續可能衍生的問題?

律師蔡佑明答:
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並扶養的義務,且不因雙方的婚姻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雖子女的監護權可協議由父母一方任之,但並不影響父母對於子女的扶養義務。
因此讀者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與前夫的婚姻無效、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雖然讀者與前夫間約定,由前夫一人單獨監護未成年子女,但讀者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子女在成年前也有權請求讀者扶養。 

協議分擔扶養費用

讀者未來可能遇到的問題,在於若前夫已支出扶養費,未來前夫可依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到法院起訴要求讀者支付先前代她墊付的扶養費。因此若讀者想防止前夫追討扶養費,建議讀者應在與前夫協議小孩監護權的同時,一併協議好扶養費用的分擔,藉此避免日後前夫再提告追討已支出的扶養費。
但此舉不代表讀者能完全解除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因為未成年子女仍可用自己的名義,請求讀者支付扶養費。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