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7日 星期五

病人出院後往生 難對醫師究責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年07月26日

讀者許君辰問:
我父親罹食道癌到嘉義長庚醫院化療、電療後,醫生表示沒問題不必再住院,但回家休養後,父親又因感冒到診所看診,隔天竟往生。請問診所醫師是否有過失或不當用藥等責任?長庚醫師把父親回診時間拉長,讓病患家屬誤以為病情好轉,是否屬輕忽病情,主治醫師有疏失嗎?該負什麼責任?

律師林富貴答:
醫師過失責任,是指醫師醫療行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診所醫師除非不具醫師執照,否則用藥前,都會制式詢問病患對藥物有無過敏,有無其他疾病正在服藥等,再開立處方,因此除能證明醫師用藥明顯錯誤或發錯藥品,否則難以認定診所醫師有過失。
通常病患出院前,醫院會要求家屬簽署出院同意書,並載明醫師囑咐事項,此外也常見醫院以其他書面方式,告知病患用藥或醫療可能產生的風險評估,此舉等同醫院已和病患家屬簽署免責條款,除非讀者能證明長庚有明顯重大過失,如開刀後紗布留於腹內、用藥劑量控制失當,否則很難究責。 

未相驗難再舉證

實務上發生醫病糾紛時,法院皆會委由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由於讀者父親已死亡,除非讀者懷疑父親非病死,當初有報請檢察官相驗、解剖屍體,保留相關跡證,否則醫審會只能就現有書面資料審議,所以讀者想舉證醫師有醫療瑕疵,追究醫師過失責任,可能有相當難度。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