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離婚爭寵物 可提照顧事實佐證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年07月11日

即將離婚的女人問:

我有隻貓,這隻貓是先生買的,但他買了之後都不照顧它,貓的吃喝拉撒睡全靠我照應。我要跟先生離婚,想到貓如果由他帶走,肯定活不好,加上我對牠有感情,所以我要帶走牠,但先生卻不肯,不淮我帶走。請問我要怎麼做才能留住貓? 

律師蔡明和答:

《民法》規定,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讀者先生買的貓雖是寵物,但也算是財產之一。
讀者與先生離婚,不一定要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可協議離婚,只要有兩個證人,然後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協議離婚時,你們可協議財產怎麼分配,包括貓狗等寵物。 

協議輪流飼養時間

既然雙方對貓都難以割捨,應協調以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處置,例如兩人輪流養,幾個月、半年或一年輪流一次;或是還有其他兩人都不願割捨的東西,可協調雙方各拿一樣。
夫妻離婚後有剩餘的財產,應平均分配,但是貓狗這種寵物不可能把牠殺了,一人分一半,也不像家具等物品可分割,或是房子可賣了變現再分配。
如果你們夫妻協議離婚但分配財產破裂,兩人都要這隻貓的話,可向法院提出夫妻財產分配之訴,由法官來裁奪,決定如何分配這隻貓,屆時讀者就要向法官舉證,自己是怎樣照顧貓。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