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屋頂漏水 管委會應負責維修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 2012年07月03日 

不具名網友問:
我住的社區大樓頂樓住戶,因屋頂公設漏水向管委會反映要求修繕,但對我們樓下住戶來說,頂樓並無休閒設施,只有晾曬裝置,樓下住戶幾乎沒上去過,未來頂樓住戶防水修繕工程或裝潢費用該由誰支出?應由大樓全體住戶分攤嗎?目前管委會願意支付一半,另一半要所有住戶分攤,但所有住戶都不願支付費用,請問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處理?

律師林鵬越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規定,屋頂平台屬公共使用之「共用部分」,因此除非漏水問題是頂樓住戶自己造成,否則依法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管理及維護,並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實施。 

也可按比例分攤

同法也規定,修繕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因此若頂樓漏水問題,確定是由頂樓住戶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造成,則由頂樓住戶或該區分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修繕費用,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總結來說,如果漏水問題不是頂樓住戶造成,那修繕費用就應由社區管理費支出。
但現行實務上,因大部分住戶都不願分攤修繕費用,也有社區以減免管理費等權宜方式,讓頂樓住戶自行修繕,或是先找抓漏公司估價後,再由住戶與管委會協調,按分攤比例等方式協調處理。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