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0日 星期五

生子才知女友未成年 須舉證非故意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年07月18日

不具名讀者問:
弟弟去年因案入監服刑前,其女友為他生了一個女兒,有一天孩子哭鬧很久她卻鎖門不給我們進去,只好報警強行開門,事後社工來關心,後來社工控告弟弟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事實上我們都不知道其女友的年齡,她自稱已十九歲,直到我們找到她的健保卡,才知道她未滿十六歲。請問弟弟會被判刑嗎?

律師徐承蔭律師答:
《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與十四歲以上但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性關係,縱使對方同意也會吃上官司,但是該法原則上只針對行為人是「故意」,才加以處罰。
本案關鍵在於讀者的弟弟在與女友發生性行為時,是否確實知道對方的年齡,且明知對方年齡還和她發生性關係,或是可預測對方年齡,但認為發生性關係也無所謂。 

法官從外貌等判斷

實務上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意即究竟是否知道對方實際年齡,法院會從各種「客觀的事證」來認定,包含對方有無謊報年齡、對方當時的穿著、外貌、身形、打扮、言談以及當時情境等等,檢察官或法官會做綜合判斷。 

可聲請傳家人作證

提醒讀者可以自行「指出有利的證明方法」或「聲請調查證據」,例如聲請傳喚弟弟女友、讀者本人或其他家人出庭,證明當時全家人確實不知道對方年齡,以供檢察官或法官認定。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