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前夫亡故 妻仍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年07月10日

讀者張小姐問:
我與先生分居十多年,直到去年才發現他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謊報我為失蹤人口,還提離婚訴訟,誤導法院在二○○九年間判准離婚確定。我之前已向法院提出婚姻再審訴訟,但只開了一次庭,先生就在開庭期間因癌症過世。請問我是否有權爭取先生名下的遺產,或是我還有哪些權利可爭取?

律師徐碩延答:
讀者與先生間的婚姻關係已因被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而不存在,雖張小姐提起再審,但因審理期間先生過世,法院將根據《民事訴訟法》駁回請求,終結再審程序。也因此讀者無法以配偶身分作為合法繼承人,主張繼承先生遺產。
《民法》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之外,可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的財產,若有剩餘,各依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分配。 

判決兩年內須行使

讀者可向先生主張夫妻財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且此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在先生死亡後,屬遺產債務,讀者可以債權人身分,對先生遺產主張此權利。
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數額的計算方式,可參酌《民法》規定,以夫妻婚後財產淨額平均計算。提醒讀者,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間限制,由於法院已在二○○九年間判決離婚,讀者應在得知該離婚確定判決的兩年內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遲應在判決離婚確定之日起五年內行使,以保障權益。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