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7日 星期二

兒女不扶養 母無權討回過戶土地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 2012年07月17日
不具名讀者問:
我父親過世時因沒有立遺囑,父親的土地資產,經母親同意後過戶給子女;但我有兩個姊妹,兩人均未婚,且兩人薪資每月高達四萬五與五萬元,但兩人至今沒盡到子女奉養父母的義務,完全不照顧母親,每月生活費二姊僅給一千五百元,妹妹則完全不給生活費。請問,我母親可否要求兩人歸還上述土地資產?

律師溫令行答:
讀者的問題可分成兩部分,第一是繼承財產可以隨時請求分割。讀者提及父親死亡後,遺留下來的財產已分割,事實上依照《民法》規定,遺產應由讀者母親及子女繼承。繼承的財產依法是由繼承人公同共有,不過繼承人原則上可隨時請求分割。
對繼承所得財產可以協議或訴訟的方式進行分配,繼承的土地當然也一樣。來函提到,母親既然已將繼承的土地過戶給姊妹兩人,土地就成為姊妹自己的財產,沒有辦法請求歸還。 

可興訟討扶養費

第二是,子女對母親有扶養義務,若是姊妹兩人沒有盡到奉養母親的義務,母親可以依照《民法》規定,請求子女履行扶養義務。
如果同時有數個人都有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一一一五條規定,應依扶養義務人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
來函中的姊妹顯然是有一定經濟能力,母親如果要求姊妹盡扶養義務遭到拒絕,可到各縣市政府調解委員會循求調解,或透過請求扶養費的民事訴訟管道,由法院裁決。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