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收到人頭支票 仍可請求支付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年07月05日

讀者殷先生問:
先前朋友跟我借了三十三萬元,他也開了一張三十三萬元的支票給我當作抵押,該支票有蓋某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但都不是他本人的名字。現在朋友避不見面,我最近才得知該公司負責人只是公司的會計,被當作掛名的人頭,我也找不到當初跟我借錢的朋友,支票目前還在我手上,請教我該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律師簡翊玹答:
讀者可持手中支票先至金融機構提示付款,如未獲清償,則可視是否有背書人再決定是否向背書人或發票人追索。縱使該支票發票人只是公司掛名負責人,也並不影響讀者請求清償票款的權利。
另外,如果借款當時雙方有簽借據,比較簡便的做法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到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所謂支付命令,指的是針對較無爭議的債務清償案件,不必透過訴訟就迅速確定的法律程序。 

可向法院提出聲請

以本案為例,若朋友欠讀者三十三萬元不還,讀者可檢具相關證據資料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朋友收到支付命令後,若二十天內未向法院聲明異議,就等於承認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
且因支付命令具有等同於法院確定判決的效力,讀者即可以持該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因此建議讀者就支票和支付命令兩者可雙管齊下同時並行,藉此確保債權能順利獲得清償。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