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3日 星期五

證詞未具結簽名 難構成偽證罪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 2012年07月13日
網友小梅問:
在一件刑事妨害名譽案件開庭時,被告帶了一名親戚作證,證人未經具結,但是檢察事務官有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義務,我想請問如果證人作不實陳訴,會有偽證罪嗎?該案二審判決確定,判決書記載「證人與被告為親友密切關係,如非無意遺忘上開情節,即有高度為被告虛偽矯稱的可能。」請問這樣算偽證罪嗎?

律師徐承蔭答:
偽證罪有其「構成要件」,這些要件須同時成立,才會構成《刑法》偽證罪,例如:一、在執行審判職務的法院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二、陳述者為證人、鑑定或法院通譯人員;三、作虛偽陳述;四、陳述內容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五、合法具結。如果欠缺一個「構成要件」,就不會成立偽證罪。 

應請檢察官訊問

依上述構成要件,證人只有在法院審判、檢察官偵查時,且有合法具結簽名的狀況下,才可能涉及偽證罪。但因檢察事務官無法要求證人具結簽名,縱使證人在檢察事務官前作虛偽之陳述,也恐難成立《刑法》偽證罪。
所以實務上,檢察事務官詢問過程中,若發現訊問對象的陳述內容,對案情可能有重要影響時,會立即請檢察官到場,踐行訊問證人的調查程序。
至於法院判決書如此記載,不代表該名證人就會涉及偽證罪,因為除了證人可能真的是遺忘之外,最重要是該證詞未經具結簽名,因此並無偽證罪的問題。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