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5日 星期二

交屋後發現漏水 賣家仍須修繕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2/5


讀者林先生問:
我先前買了一間房子但未曾住過,房屋閒置兩年後賣掉。接手的屋主說,房屋天花板角落壁紙撕下後,發現有滲漏水情形,要求負責,不然就要告我詐欺,但當初買賣時已註明「依現況交屋」,這樣我會有罪嗎?我需負擔對方漏水的修繕費用嗎?

律師廖芳萱答:
若讀者當初買屋時未發現滲漏水情形,這兩年也未實際住在該屋,顯然不知房屋滲漏水一事,就算遭以《刑法》詐欺罪控告,應不會成罪,讀者可放心。 

逾5年即不得要求

但買賣房屋在交屋後發現漏水,屬於《民法》物之瑕疵的瑕疵擔保責任,買家依法在發現後半年內有請求權,可向前屋主主張權利,若超過半年請求期或交屋滿五年後,就不得要求前屋主對屋況瑕疵負責。
有關依現狀交屋,是指當初房仲在房屋資料上會有一張房屋現況表,標註房屋傾斜、漏水、違建、凶宅、輻射屋與海砂屋等。
除非讀者在現況表上明白勾選房屋有漏水,而買方仍購賣,讀者才不需負責;若現況表上未註明,交屋後才發現漏水,則讀者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至於漏水修繕費用方面,因漏水處在天花板的角落,所以要先找專業人員鑑定漏水原因,因天花板漏水有多種可能,包括讀者房屋本身漏水、鄰居或公共管線漏水,待確定責任分攤比例後,再予以負擔修繕費用。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