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未簽公司切結書 員工仍可領薪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2/20


網友跨丟貴ㄟ問:
朋友在連鎖超商打工,一開始沒說時薪多少,沒讓他打卡或註明上班時間,還要簽切結書,內容就是不替他投保勞健保,並有超多扣錢規定。後來朋友沒去上班,可拿之前工作的薪水嗎?店長說沒簽切結書不算辦完手續不能給薪水,這樣合理嗎?請問我們可自行拍照檢舉超商佔用騎樓嗎?

律師廖經晟答:
根據《勞動基準法》、《民法》等法律規定,僱傭契約並非以書面方式為必要,只要雙方有口頭協議,便可以成立契約,既然朋友已與該店家成立僱傭契約,並已付出勞力,即可向僱主請領薪水。
至於店長要求員工簽立切結書,在沒簽完前拒發薪水等等,於法不合,而且就算簽立切結書,一旦僱主將來以切結書內雙方有約定賠償或違約金等條文,要求預扣工資,還是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可處僱主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法可拍照檢舉

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騎樓不能堆積、置放或設置足以妨礙交通的物品,違反者除可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排除障礙外,尚可處罰行為人或其僱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同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因此只要依法拍照檢舉,並不犯法。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