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2日 星期五

電話中罵人 未觸公然侮辱罪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2/22


不具名網友問:
我在網路上賣出一個晶片讀卡機,之後依網拍程序發交易提醒,但買家收到商品前就先給極差評價,說東西是壞的要求退貨,對方要求我提供住家地址,且自行負擔運費,後來還在留言板公布我的姓名、地址與電話,半夜還打電話騷擾、罵我三字經。請問對方是否構成洩露個人資料罪和公然侮辱罪?

律師余德正答:
買家在電話中以三字經辱罵讀者的行為,在法律上並不會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罪,因《刑法》的公然侮辱罪須符合所謂「公然」的要件,也就是要在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情形下。
而在電話裡面罵人,電話中罵人除通話的雙方外,沒有其他人聽見,所以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但若對方的辱罵言語中,有其他想要危害他人安全的內容,且使人害怕、畏懼,例如揚言要殺你全家、要讓你好看等語句,那就有可能會另構成《刑法》的恐嚇罪。 

侵權求償時效2年

至於買家擅自在留言板公布讀者姓名、地址與電話等行為,是對於個人資料蒐集後的利用,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讀者要對這位買家提告,建議先檢附相關證據提出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再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須注意民事侵權行為有兩年的請求權時效。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