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6日 星期三

夫遺產 續絃須與前妻子女均分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2/6


李小姐問:
我去年再婚,現任丈夫婚前已經擁有一間房子登記在他個人名下,兩名子女是他與前妻所生。為了維護我的權益,我想請問,如果以後我丈夫先過世,丈夫名下的這間房子可當我養老之用嗎?他與前妻所生的小孩有繼承權嗎?

律師丁昱仁答:
因為房子是丈夫「婚前」所取得的財產,所以不屬《民法》第一○三○之一條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範圍,因此萬一李小姐的丈夫先過世,關於這棟房子所需考量的僅有遺產分配問題。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孫),以親等近者為優先(子比孫優先)。
而您丈夫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丈夫所生的子女,不論是婚前婚後所生、前妻後妻所生,甚至非婚生子女(如私生子),若丈夫另有「收養」其他人為子女,此等「擬制血親」子女也包含在內,均為法律上合法繼承人。 

所有權三人共有

若您丈夫現在過世,繼承人包含您及前妻所生兩名子女,繼承比例為三人均分。
再者,遺產繼承是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留「全部遺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就房子而言,「所有權」是屬於三人「公同共有」,除非徵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或成立協議,由您取得房子的使用權,否則您是不得就全部公同共有物為使用、收益、處分,任一共有人也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