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7日 星期三

探視權遭刁難 可聲請變更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2/27




不具名網友問:
當初和前夫協議離婚不成鬧上法院,但為了小孩好,在法院與前夫協議探視小孩的方式。現在孩子長大上幼稚園小班,每次探視結束時總是哭鬧說:「媽咪我不想回家」、「我要跟媽咪住」,最近就連前夫都打算更改我探視小孩的時間及次數。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顏文正答:
即使父母雙方離異,為不讓小孩成長受父母影響而人格異常,法院對小孩的探視權、監護權格外注意,前夫如果打算減少讀者探視小孩的時間及次數,除非前夫有相當的證據,證明讀者無法教養、照顧小孩,才有可能被法院同意減少探視次數。
其實,探視小孩就是維繫讀者與小孩親情的機會,如果法院沒有做出裁定減少讀者的探視權,但前夫卻不讓讀者探視可能違反規定,實務上有很多不給探視就改定監護權的例子,所以讀者無須擔心。

須錄音錄影舉證

再則讀者可找前夫重新協議,維持目前的探視時間及次數,如果前夫不願意,讀者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方式之訴,甚至聲請監護權改定之訴。
據《民法》第一○五五條之一規定,讀者除要舉證前夫家對子女教養照顧上的不利情事,更要說明你適合照顧小孩的原因,例如你的經濟能力、上班情形、品行及健康等情形,還有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如果讀者沒有錄音、錄影等資料,也可請相關親友到法庭說明做為證據。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