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7日 星期四

金融卡遭盜用 舉證自清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2/7


柚子的男友問:

我女友遺失一張金融卡,當初因戶頭裡沒錢,女友因此未辦理掛失,不料後來竟收到檢察官的傳票說她涉嫌詐欺,才知道原來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騙錢。我女友已向檢察官說明來龍去脈,但檢察官似乎不相信她,仍認為女友跟詐騙集團勾結,請問女友該如何證明清白呢? 

律師陳鴻琪答:

先前台灣詐騙集團猖獗,其中一項重要原因就是詐騙集團會以每個帳戶兩、三千元的價格,四處收購銀行帳戶用來行騙。很多人因缺錢,於是將用不到的帳戶賣出,間接助長詐騙集團的壯大,也讓政府決心要肅清這種出賣帳戶行為,將賣帳戶的人視為協助詐欺的共犯。
讀者女友最麻煩的地方不是沒掛失,而在於「為何詐騙集團會有她的密碼?」由於讀者的女友當初未掛失或留下任何直接證據證明金融卡遺失,如今只能靠間接證據說服檢察官,譬如說能提出當初一併遺失的其他金融卡、信用卡或證件掛失、補發紀錄的物證,或當初遺失時曾向誰提過此事的人證;簡而言之,就是要從每一個環節向檢察官清楚說明事實經過。 

恐遭認定有罪

通常檢、警會質疑「你怎麼可能不知道人家跟你買帳戶,是要拿去騙錢?」加上對方能得知密碼,這些都會讓檢方認定讀者女友有罪。建議謹慎以對,因實務上已有太多人即便無辜仍被判有罪,甚至被判好幾個月徒刑。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