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

探小孩遭前夫刁難 可求改監護權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2/20


網友可比問:
我跟前夫離婚時,由前夫取得三歲小孩的監護權,我則有探視權。但後來去探視小孩都被前夫或其家人刁難,小孩要回前夫家時都會哭鬧。最近前夫居然要改定探視時間及次數,原因是說我都沒照顧小孩,說我喝酒賭博,三餐都給她吃泡麵,事實上是前夫惡人先告狀,我可改定監護權嗎?

律師顏文正答:
據《民法》第一○五五條規定,讀者身為小孩的母親,當然可要求改定監護權,原則上可先跟前夫協議改定監護權,如果前夫不願意,再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監護權改定之訴」。法院會依照離婚夫妻雙方的請求或依照職權,並為子女的利益審酌,決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內容及方法。
若讀者認為小孩未受到前夫良好照顧,可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會根據《民法》第一○五五條之一的規定,決定將監護權判給小孩的父親或母親,一般而言法官會依據小孩的最佳利益來審酌,除考量小孩的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外,還會斟酌父母職業、品行、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此外父母對小孩的保護教養的意願及態度都是重點項目。 

備妥錄音錄影物證

提醒讀者最好要有前夫教養照顧有不利小孩的證據,例如三餐讓小孩吃泡麵、整天喝酒賭博沒有照顧小孩等情況,不過最好有錄音、錄影可做為法庭證據,如果沒有這些物證,也要有其他親友親身見聞,且可到法庭作證描述。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