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加班費應加給 僅給百元時薪違法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16

讀者楊先生問:
我在公司是領月薪,但加班費公司只給一百元,當初進 公司時主管有給我公司規章,上面已註明這條規定,請問這樣就算合法嗎?我的職務常需要出差,特別是周五下午五時半到周日下午五時半之間,請問《勞基法》有規定工資或補休的計算方式嗎?

律師林鵬越答:
依《勞動基準法》二十四條規定「一、延長工作時在二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時在二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因此延長工時是依延長程度來發給加班費。
讀者雖是領月薪的員工,仍可推估出每小時的工資額。例如每月工資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可推估其平日每小時工資約七十八點二五元。 

假日出勤須兩倍薪

此外,《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公司規章中加班費若只有一百元,就有違法之嫌。
另依《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若勞僱雙方約定周六或周日例假,而員工又需於周六、周日工作,則產生僱主能否要求員工到班及出勤工資多少問題。
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僱主如非因條文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員工同意,亦不得使員工在例假日工作。
如勞工已有例假日出勤事實,當日出勤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