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4日 星期四

管理費使用有歧見 可開會表決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4
讀者Bill問:
我家大樓管委會用全體住戶交的管理費,每年辦中元普渡,這對不參加者不公平,我建議改為使用者付費,但管委會卻說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我認為此花費非全體住戶共享,且超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範圍。請問應如何主張、保障自己權益?

律師張苑萱答:
管理費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未執行可蒐證舉報

關於中元普渡的費用究竟應如何支付,屬公共基金也就是俗稱管理費的運用問題,依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若認為,管委會有該條例第四十八條未依法執行職務時,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依同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建議讀者可在定期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案,或聯合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的住戶,請求召集臨時會議並將該議題提出表決,如果管委會違反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事項執行,讀者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住處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開罰。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