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 星期二

噪音糾紛先蒐證 再犯才開單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2

讀者新娘祕書問:
我長期被樓上鄰居製造的各種噪音嚴重影響作息,身體也出現狀況罹患腸躁症,一年來已請警察幫忙勸導多次,但警察請我直接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卻只寫工作日誌敷衍了事,請問樓上製造噪音是否已屬現行犯?警察可依《社會制序維護法》當場開單勸導嗎?開罰有一定程度的金額嗎?

律師洪宇均答:
讀者所問的情形,正是一般隔音設備不佳的國宅、老舊公寓最常發生的糾紛,目前普遍常見的鄰居噪音紛爭來源,多半是鄰居家中小孩跑跳玩耍、寵物吠叫、彈奏樂器或家中有人發生口角爭吵喧嘩等類型。 

無刑事現行犯問題

這些聲響雖可能妨礙他人居住安寧,但依照我國實務見解,仍難以單憑鄰居製造噪音,就認定有構成他人身體受到傷害之刑事罪名。
此外,也因為聲音多半稍縱即逝,縱使讀者報警請警方到場視察,擾人聲音也早已完結,所以不會有刑事犯罪現行犯的問題。
至於鄰居製造噪音將會受什麼處罰?若讀者有事先蒐證,能夠證明鄰居製造噪音,警察通常會先開勸導單,若鄰居再犯,才會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以鄰居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或於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開罰,最多可處以新台幣六千元罰鍰。
一般而言在絕大多數未能蒐證的情形下,警察最多只是到場口頭勸導,希望被投訴人盡量輕聲細語以免擾民,並填寫報案紀錄備查而已。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