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區分所有權人決議 住戶有遵守義務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13

讀者艾林問:
我住的是台北市屋齡五年的大樓,建築登記為「一般事務所」,今年八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將管理費分為自用每坪一百八十元,營業用每坪三百六十元;但登記公司的住戶拒繳,反稱:「本大樓均為營業用,管理費分營業、自用顯然違規不生效力」,請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師洪宇均答:
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效力,雖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並沒有明文規定,但依實務見解,公寓大廈住戶的性質跟《民法》中社團法人性質接近,所以可類推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認定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是公寓大廈中「最高意思機關」。也就是說,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所通過的決議事項,社區大樓內每一位住戶當然都有遵守的義務。 

重劃管理費不違法

讀者居住的大樓建築登記,雖然都為營業用的「一般事務所」,但如果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希望更改約定,以客觀上使用方式將大樓住戶實際細分為「營業」與「自用」,並重新劃分管理費,此舉並沒有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仍屬有效的決議。
除非大樓內登記為公司的住戶,能證明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不生效力,或是決議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另向法院訴請確認決議無效或撤銷該決議,否則大樓全體住戶當然都要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拘束。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