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醫院禁停車 有權上鎖索費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4/25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某醫院內停放機車,警衛把我的車鎖上鐵鍊,並貼告示說:「院區內禁停機車,違者鐵鍊上鎖及拖吊,被上鎖者可向警衛要求解鎖」,警衛開鎖時說院區內禁止機車進入否則拖吊,且說出入口皆貼有告示,醫院此行為是否違法?我可告對方什麼罪名?醫院是否可要求機車禁止進入?

律師王杏文答:
私人土地所有權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或對他人之使用方式合理規範,除非該地是被劃定做為道路使用,或屬他人通行必要的土地,所有權的功能才會部分退讓,不能禁止人通行,但這也僅限供人通行,而非供人停車或任意使用。 

無法請警方拖吊

私人園區、宅院需開放供公眾使用時,園區加以管制、規範於法有據,因此要求不准停車也屬合法,就如同進入他人屋宅,屋主可請求對方離開一樣。
至於如何管制,要視所有權人採取的手段,有無超過社會一般可接受的合理程度,比如說私人土地被他人亂停車,地主把車砸壞就不行。讀者遇到的狀況,因醫院未逾越合理程度未違法,若要求開鎖費也屬合法,除非要求天價,形成變相的勒索,才有違法可能。
拖吊是針對阻礙道路通行的一種行政手段,屬公權力行使,範圍限定在公用道路或在公權力管理下領域,比如在賣場露天停車場違反賣場訂立的要求亂停車,賣場無法要求警方拖吊,但能採取鎖車,並要求合理費用之類的管制手段。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