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預售屋無重大瑕疵 不得拒撥款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4/24

讀者游先生問:
今年我買一間預售屋,建商要求先辦過戶撥款再驗屋,我們認為程序不合理,但建商聲稱一向如此。當初與建商的合約有提及房屋若無重大瑕疵,不得阻擋或拒絕撥款,但未經驗屋程序如何得知有無重大瑕疵?請問我有無法律依據,能堅持先驗屋再過戶撥款呢?

律師廖芳萱答:
內政部及行政院消保會從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為避免過去常發生建商收了錢,卻在交屋前倒閉使消費者求償無門,明定建商出售預售屋時,應將「買方所繳價金」(包括訂金、簽約款、開工款及各期工程款等,不包括所有權登記款及交屋款)交付金融機構信託,降低預售屋買賣風險。
建商興建房屋後,將房地產權移轉登記於買受人,是預售屋買賣中最重要的義務,且預售屋在建物興建完成後,建商必須檢附相關圖說及竣工照片給主管機關,經審查核准後始取得使用執照。 

要求建商限期修繕

所以建商將產權登記於買方時,建築物本體理應通過主管機關相當程序審查,建商要求除非房屋有重大瑕疵,否則不得阻擋或拒絕撥款,應屬合理。
通常建商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會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為交屋保留款。
若買方驗收房屋時,發現房屋建材與宣傳內容不符、水電配置有問題等瑕疵,可將瑕疵狀況詳載於驗收單上,並限建商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修繕。
買方並有權於建商修繕完成驗收合格後,才交付最後的交屋款。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