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4日 星期四

父母未扶養 子女可不受遺棄罪處罰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3

網友Gigi問:
社工人員最近寄公函給我,說我父親因身心障礙無人照顧致生活陷困,安置於療養院,我跟三個姊姊依法負有扶養義務。但二十二年前父親把我們當商品賣掉,是外公把我們買回來,父親對我們姊妹都不聞不問,祖母扶養我們長大,我們靠半工半讀賺學費,請問我們要盡到扶養父親的責任嗎?

律師蔡明和答:
讀者應將妳們姊妹的情形,向發函的社工單位解釋清楚,如果妳們對父親不理不睬,社工單位會依法告發妳們涉嫌《刑法》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有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刑責。
但因讀者父母對妳們姊妹,從小就未盡保護及扶養義務。因《刑法》及《民法》中有相關規定,讀者父親目前雖屬無自救能力之人,但因他先前對於有扶養義務的子女,沒有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持續兩年以上,讀者姊妹有權依法主張不受遺棄罪處罰。 

可蒐證證明遭棄養

所以讀者最好開始蒐集證據,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不扶養父親的原因,例如父親曾把妳們當成商品賣掉,是外公買回來的,讀者就要去蒐集賣掉妳們的契約、賣給什麼人,或是請外公當證人向法院說明。
此外也可請扶養妳們的祖母,到法院說明扶養經過,另外也可請當年半工半讀時的老闆,到法院說明妳們打工的經過,證明生活費都是妳們自己賺的,父母沒有出一毛錢,盡到扶養的義務。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