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短期工資給付 一年內可追討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4/30

讀者莎問:
如果僱主規定,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每月十日發薪,我領到上月薪水後離職,該月一日到十日薪水可追討嗎?追討期限多久?須準備哪些文件?此工作我只做一個月加十天。另個工作的僱主不准我離職,但當月五日發薪後我仍離職,請問這五天薪水可追討嗎?此工作我只做四個月又五天。

律師王杏文答:
未遵守終止僱傭契約提前告知規定,勞工確有任職部分,雖仍可請求工資,但未依期限提前告知就擅自離職的勞工,恐有違約責任。

未預告離職恐違約

這應視勞務契約有無規範,未提前告知逕行解約的勞工須負擔賠償責任而定,若有,僱主也可要求勞工賠償,兩相抵銷下,勞工未必能拿到錢。
至於僱主不准離職的情況,若屬未定期限的勞務契約,勞工仍可在預告期間後離職,若未預告突然離職,也可能產生違約責任,已工作部分雖仍可請求給付工資,但可能也得面臨賠償問題。
如果勞工對僱主沒有違約賠償責任,那就沒有金額要扣除,就已工作期間的工資當然可要求老闆支付,這種短期的定期給付適用《民法》短期時效,一年內均可請求。
一年期間的起算是從原發薪日起算,讀者可提民事訴訟請求給付,須提出任職期間的證明,和足以證明薪資計算基礎的證據。另也可就這些證據直接申請支付命令較省事,僱主如無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與民事勝訴判決有相同效力。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