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車禍求償 提告刑事可省裁判費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10

讀者蘇先生問:
我騎機車與休旅車發生車禍,對方因閃避計程車急速右彎撞倒我,導致我右手扭傷及腳踝挫傷,車損修復約五千元,對方原有意賠償,豈料事後卻改說要申請車禍鑑定,叫我去打官司求償,用繁複手續跟衍生費用逼我退讓,請問我該如何在花費最少的情形下求償?可直接提告過失傷害罪嗎?

律師王杏文答:
車禍損害欲求償的情形甚為普遍,最節省訴訟開支的方式,就是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讀者當然可採取此方法,提告方法有二,若在警察做筆錄時,即表示要提告,警察會轉送地檢署;另讀者也可獨立向地檢署提告。
檢警通常會將案件先送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委員試行調解,讓雙方協調出可接受的賠償方案,若協調不成,案件就會進入地檢署偵查,但若檢警未主動移付調解,地檢署偵查中,當事人也可向檢方表示有和解意願。 

案發六個月內提出

檢方偵查中,讀者可要求送鑑定釐清雙方責任,並應提出醫療單據等受傷證據,等地檢署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案件進入地院審理時,讀者可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即可免繳裁判費給法院,讀者若未聘請律師,就不會支出任何訴訟費用。
如果讀者是單獨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賠償,法院會依請求金額要求繳納裁判費。提醒讀者,刑事傷害告訴須於案發六個月內提起,逾期則無可挽回。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